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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资金是否可以缴纳银行保函保证金?

发布:2016-09-05 12:31,更新:2010-01-01 00:00

 政策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一、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二、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分析:首先,从汇发〔2016〕16号文对结汇待支付账户的管理规定可以看出,结汇待支付账户资金可以划出用作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但同时又通过“负面清单”对结汇待支付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了管理约束。

 

其次,从银行保函履约支付的角度来看。一旦发生担保履约,一般是以交纳的保函保证金作为担保履约资金,用以支付该笔保函项下的担保事项。而当以结汇待支付账户资金作为银行保函保证金时,该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其使用范围是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

 

因此,我们认为,当银行保函背后的基础交易合同的用途符合该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其结汇待支付账户内资金缴纳保函保证金;否则,还需谨慎而为之,具体还以当地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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