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适用于诉讼程序中原告向司法部门提请对被告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的情况。在原告向司法部门提请对被告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后,若原告败诉,应承担被告财产在诉讼保全期间的损失。司法部门为避免原告不承担上述损失,要求原告在申请诉讼保全时提交保证金。诉讼保函是现金保证金的替代形式。增强原告信用度,缓解资金压力。
二、保函效力
广州、深圳所有法院均认可!
三、办理时长
Zui快当日出具担保函。案情复杂的3个工作日左右出具保函。
服务快捷方便,广州、深圳可提供上门收件服务,在Zui快的时间内为诉讼当事人解决担保难的问题。
四、资料清单 (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复印件,申请人可以补充其他重要材料)
当事人主体资格资料
当事人为个人的:身份证
当事人为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案件资料
起诉状、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收据;证据清单和材料,拟采取保全措施标的物的明细清单和基本情况(包括权属、价值、所在地等);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
五、业务流程
业务洽谈→资料收集(微信、邮件发送均可)→公司审批→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交纳担保费→出具保函至法院。
诉讼保函新规定
Zui高人民法院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24号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7月11日由Zui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Zui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8日
出台背景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以及企业“走出去”等国家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独立保函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境外交易和签署合同的必要条件之一,近年来诉至法院的独立保函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各地法院对制定独立保函纠纷裁判规则的需求十分迫切。
要点梳理
《规定》全文共二十六条
○关于独立保函
·定义:
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Zui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认定:
三种情形下可被认定为独立保函,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Zui高金额的除外:
①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②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
③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性质:
虽然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但不属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不适用我国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
·特征:
独立性和单据性,保证付款的快捷性和确定性。
独立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和开立申请关系,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立人就必须独立承担付款义务,开立人不得利用基础交易或开立申请关系对受益人行使抗辩。只有出现受益人欺诈情形时,才可以作为法定的唯一例外情形对待。
·效力
首次明确统一了国际和国内独立保函的效力认定规则。
当事人约定在国内交易中适用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不能以独立保函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否定保函独立性约定的效力。
○关于独立保函欺诈
·情形
主要为无真实交易、单据欺诈和明显滥用付款请求权三类,具体包括:
①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
②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
③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
④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
⑤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救济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的司法救济,裁令中止开立人付款义务的履行,使受益人暂时不能得到独立保函项下的付款。
法院裁定止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①止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本规定第12条情形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
②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止付措施,将给止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③止付申请人提供了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止付可能遭受损失的担保。
注意:在转开独立保函的情形下,如开立人对独立保函已经善意付款的,即使受益人欺诈,人民法院仍不得裁定止付用于保障开立人追偿权的独立保函即反担保函。
另外,《规定》还依法确认开立保证金的金钱质权性质,规范针对开立保证金的强制措施。并对独立保函开立与生效、转让、终止以及涉外独立保函的管辖权和准据法等问题做出了规定。